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言人孫軍工向媒體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有關情況。
在這部新的司法解釋中,對于社會爭論的一些焦點問題,均做了明確的說明。規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還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據悉,這部司法解釋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并將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