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與賈某1993年元旦結婚。婚前父母為我購買了電視機、冰箱、摩托車等價值2萬余元的嫁妝,賈某父母為他蓋了一棟二層樓房用以婚姻。我們約定婚前財產歸個人,婚后財產共同所有,并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近日,我們夫妻因感情不和協商離婚,但對財產分割爭執不下。我認為經過8年余,我有權分得房屋一半。賈某不同意,認為婚前個人財產已約定歸個人所有,并經公證不能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請問:我能分得該房屋一半嗎?
答:
最高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中規定:“婚前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同時,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從來信看,你與賈某就原則上歸個人所有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已作書面約定,且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因此,在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你認為“經過8年余,你有權分得房屋的一半”的觀點是錯誤的,盡管根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你們已經結婚8年有余,該房屋本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你們存在婚前財產歸屬之約定,故只能按婚前財產公證辦。也就是說,你無權分得該房屋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