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原為夫妻,之后因夫妻關系不和分居多年,并于 2000年1月20日經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因張某對離婚判決中的財產分配不服,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其夫李某購買福利彩票并中得獎金人民幣15萬元,扣除稅收,李某實際獲得獎金人民幣12萬元。張某認為,該獎金獲得之際,張某與李某的離婚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于上訴時二審法院未作處理,故張某重新向基層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李某給付彩票獎金人民幣6萬元。
1、離婚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間婚姻關系是否存續?
是。李某購買彩票并中獎是在離婚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間,雖然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是,由于張某提出了上訴,導致該判決并未生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張某與李某仍然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2、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購買彩票并中獎的獎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在二審期間獲得的財產,能否在二審中一并處理?
不能。由于李某中獎是在離婚案件的二審期間,一審中并未涉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二審終審制的原則,除非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調解協議,否則,二審法院不宜對此財產進行判決,而是應當告知張某另行向基層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筆中獎獎金。
4、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應當平均分配?
否。本案中,張某與李某之間因為夫妻關系不和已經分居多年,在此期間,雙方實際上并未履行夫妻義務,經濟上也已經相互獨立財產,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因此,李某在與張某分居期間以自己所得購買彩票,在審理中應當充分考慮李某對這筆財產的貢獻,酌情予以多分。
法院最終判決,張某分得該筆中獎獎金中的2萬元。
1、《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第2條: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第8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