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于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請求,以不予受理為原則,但對于要求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同居關系,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此外,應當注意的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而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只有將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起來,才能真正理解法院處理同居關系不同情況的不同辦法。
對于第二個問題,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男女雙方雖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歸各自所有。以上既是此種情況。
二、我為了結婚給我前女友家彩禮兩萬元,后來因雙方感情不和分手,我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答: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專門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以上問題即是該解釋第十條規定中應當予以返還彩禮情形中的第一種情況,你女友家應當依法返還彩禮。
三、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及如何分割。
答:對于共同財產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
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又做了進一步的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