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1997年2至3月間,王某與劉某相識后,逐漸發展成為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后雙方商議各自離婚再結婚。1997年8月劉某與前夫離婚,同月王某出資10萬元為劉某購買往宅一套,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劉某,并由劉一直居
案情簡介:1997年2至3月間,王某與劉某相識后,逐漸發展成為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后雙方商議各自離婚再結婚。1997年8月劉某與前夫離婚,同月王某出資10萬元為劉某購買往宅一套,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劉某,并由劉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劉某提供現金5萬元和價值3萬元的空調,同年4月21日,劉某向王某出具欠條一張,上書:“假如我嫁給別人,我將把購房款10萬元、現金5萬元、空調款3萬元計人民幣18萬元歸還給王某。”事后,雙方產生矛盾,王某遂訴至某區法院請求歸還上述款項。
王某在訴狀中稱:他與劉某就這18萬元之間的關系是借貸關系,該借貸附了終止條件,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在劉某要嫁給他人,應當視為所附的終止條件到來,劉某理應歸還所欠的款項。在訴訟過程中,王某之妻楊某以此18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而王某未經其同意擅自處理侵犯了其財產共有權為由要求參加訴訟,但法院未予準許。
某區法院一審與某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認為:劉某出具給王某的欠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違背了公序良俗,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75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是不可能發生的,就當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該欠條不能證明王某與劉某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其次,王某提供給劉某的18萬元實質上是贈與行為,因此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與楊某對該判決均不服,在判決生效后向某省檢察院申請抗訴。某省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王某給劉某的18萬元未經其妻楊某的同意,侵犯了楊某的夫妻財產共有權,楊某對本案爭議的18萬元有獨立的請求權,法院不準許楊某參加訴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漏列當事人,程序違法。因此,某省檢察院以終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為由向該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經某省高院的指令,某市中級法院再審認為:王某給付劉某的18萬元時正處于雙方同居期間,當時王某并未要求劉某出具任何手續,而是事隔一段時間后為了繼續保持雙方的同居關系,防止劉某另嫁他人,才要求劉出具欠條。事實上雙方同居期間,王某并未要求返還,而是雙方同居關系一旦結束,王某想要繼續同居目的不能達到,又不甘心金錢損失,才訴至法院。由此可見王某給劉某的18萬元是特定目的贈與行為,劉已實際接受,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其次,王某將18萬元給劉某是通過購買實物及現金,而購買的實物又轉入劉某所有,實際給付的是貨幣。貨幣所有權是以貨幣為標的物成立的所有權,貨幣的價值,并非基于貨幣的物質素材本身,而是基于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全社會的信賴,因而對于貨幣的現實占有人,不問其取得原因如何、有無正當權利,而問其貨幣價值的歸屬者,尤其是作為交易媒介,貨幣的所有必須與占有相一致。王某對這18萬元系占有人即所有人,其對18萬元的處分是有權處分的行為,而楊某并非這18萬元的占有人也非所有權人,即使是夫妻共同收入,在王某處保管,由于貨幣的特殊性質,王某對這18萬元有權處分,劉某接受了這18萬元就成了這18萬元新的所有人,劉某與楊某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另外,王某以借款糾紛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是王某與劉某,楊某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因而在實體和程序上都無權請求返還這18萬元。據此,再審判決維持了原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