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齊某在和張某戀愛期間決定買房,后齊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與開發商簽訂了一處房屋的購買合同,但是在購房合同上簽署了齊某和張某兩個人的名字。后來雙方結婚生子,但是最近以來矛盾逐漸升級,導致感情破裂,雙方都想解決婚姻問題,但是對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屬于雙方共同財產還是齊某的個人財產雙方產生了分歧,最后雙方訴到法院。
本網認為,此房屋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因為齊某和張某共同在購房合同上簽名,那么張某就與齊某一起共同作為合同相對一方,享受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權利。依據購房合同張某有權獲得部分房屋所有權,開發商有權要求張某支付購房款,齊某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行為是代替張某履行了張某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的行為。那么代替張某履行合同義務的齊某是否有權主張房屋所有權歸其一人所有呢?顯然不能。張某作為合同主體一方,其享有的權利來自于合同,而非齊某,齊某無權主張張某不享有購房合同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