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賣小車,妻子不認賬,買主只好將賣主夫妻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賣車協議有效,善意、有償取得的財產,依法應予保護,車輛歸買主所有。
今年7月19日,廈門市民謝某與張某簽訂車輛轉讓協議書,從張某手里以35.8萬元價格買下一輛寶馬車,行駛證、購置證、保險等手續同時移交。次日,謝某開著這輛寶馬車去維修時,張某的妻子李某拿著鑰匙突然趕來,稱自己是小車主人,車的主鑰匙一直在她手里,謝某用的是備用鑰匙。她還說,此前她和丈夫正在鬧離婚,丈夫偷偷地把她的車過戶到自己名下再賣了,當時她以為車被偷了就報警。民警一時弄不清誰是真正的車主,把車輛暫扣下來。謝某于是把張某告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寶馬車的買賣關系有效。李某被列為訴訟第三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謝某與張某簽的車輛轉讓協議書為有效合同。謝某買的寶馬車作為善意、有償取得的財產,依法應予保護。謝某要求張某協助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等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若原、被告間車輛轉讓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失,應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張某賠償。李某與張某夫妻間的糾紛,不影響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