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郭先生與蔣某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即以夫妻名義同居,二人至今也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2005年8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協商分手,蔣某認為他們是事實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郭某于2004年3月受贈于姑姑的10萬元錢屬于共同財產,應和她均分。郭某不知道到底這10萬元錢是否屬于自己,應不應該分呢?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郭某和蔣某屬于非法同居關系,而不是事實婚姻關系。該意見第10條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本案中的10萬元,不屬于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因此,屬于郭某個人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不必由雙方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