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婚前房屋的租金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上述規定,不論一方用來出租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租取得的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想屬于一方所有,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及婚后收益約定的協議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