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共有財產。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文所述的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是指貴重財產的處置。但我國《婚姻法》未明確這一法律行為的后果及效力,只能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內容作參考。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屬于全體共有人,處分共同共有財產應取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無權擅自處分共同共有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我國法律沒有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不得擅自處分的具體法律規定,但夫妻共有作為共同共有一種形式,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權利義務,應受有關共同共有法律規定的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另外,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算是對私自轉移財產的行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