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約定財產歸屬,不論各方收入情況如何,均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夫或妻在處理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各共有人不能按雙方收入的比例享有共有權,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當得到雙方共有人的同意后才能進行。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也不能退出共有,因此,夫妻一方不能單方出賣夫妻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