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男女雙方因結婚產生了夫妻人身關系,也隨之產生了夫妻財產關系。主要包括夫妻財產制、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和夫妻財產繼承權等。這種財產關系只能因結婚而發生,因配偶死亡或離婚而終止。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例,丈夫瞞著妻子,花了100多萬給情人置辦一套房產,后妻子將丈夫與小三兒起訴到法院。昨天(29日)記者獲悉,(北京)市一中院終審認定丈夫的贈與行為無效。
62歲的李女士與68歲的馬先生于1976年結婚。李女士訴稱,2002年,在倆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馬先生在中國銀行某支行取出168088美元,用以購買西城區一套房產,并將該房產贈與和其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32歲的韓女士名下。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韓女士返還馬先生為其支付的購房款人民幣139128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據了解,開庭時,丈夫馬先生表示同意李女士的訴訟請求。而韓女士辯稱,購房款是她本人自行支付的,與馬先生無關。她與馬先生之間不存在贈與關系。即使存在贈與,請求撤銷的主體也應該是合同雙方,李女士的主體不適格。李女士曾起訴請求返還房產,撤訴后現又要求返還房款,前后矛盾。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馬先生賬戶內的168088美元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他未經妻子同意,將上述款項用于為韓女士支付購房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權益。韓女士雖稱購房款由其自行支付,但其陳述與查明的事實相悖。法院判決韓女士給付李女士168088美元等值的人民幣。宣判后韓女士上訴,市一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文統稱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生活中,有些東西的價值無法用貨幣來衡量,如夫妻之間具有重大紀念價值的物品,雖然其實際金錢價值并不大,但其意義非凡。夫妻單方面處分了此類物品,其法律效力如何呢?有學者認為這些財產具有重大特殊人身性質或感情價值,具有不可替代性,除非返還,否則不能彌補原權利人的損失,即認為夫妻單方處分行為無法律效力,已經處分的應該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