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另一方可以在辦理離婚時主張賠償其房屋漲價造成的經濟損失。
案例
小吳和小夏夫婦有兩套房子,均登記在小吳名下。小吳因做生意需要本錢,背著小夏將家里一處地段好、正處于漲價期的房子,通過房屋中介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給了張先生。事后,小吳做生意賠了不少錢。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認為房子是雙方共同財產,未經她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于是將丈夫和買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張先生退還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律師解讀
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根據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購房款,并將房屋產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另一方卻又無法追回房屋所有權,而由此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是不是只能吃啞巴虧了呢?
到底,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如何處理呢?根據《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的,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本案中,小夏是不可能要回被小吳擅自出售的夫妻共有房產了,但小夏如果與小吳辦理離婚時,可以主張小吳賠償其房屋漲價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