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控制或管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無管理和支配權,甚至對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家庭共同財產的狀況均不得而知。一方在未經得另一方的同意下,隨意轉移、變賣甚至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非常普遍。如果丈夫背著妻子給小三買房,妻子能否要回呢?請看魏紹玲律師的解析。
案例:
張某與余某夫妻多年,余某自己干著公司,規模不大,效益尚可,張某也就一直閑置在家。結婚時間長了,張某也漸漸的從貌美如花變成了人老珠黃,余某也是越看外邊的野花越新鮮,張某也沒少起疑心,特別是余某的秘書王某,張某感覺倆人不對勁兒。一天張某拿著余某的銀行卡去銀行辦事兒發現,余某的銀行卡于近期轉出一筆100萬元到一家房地產公司賬戶。老余也沒說過近期買房啦,再說家里已經有兩套了。張某帶著疑惑開始了自己的福爾摩斯之旅。調查的結果可以說是在張某的意料之外卻也在意料之中,果不其然,余某是給王某買了套房,登記在王某名下。
那么張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魏紹玲律師分析:
余某出資的100萬元為余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置時余某無權單獨決定,余某無權單獨贈與給王某,王某屬于不當得利。
本律師代理張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王某返還。
庭審過程中被告王某認為其取得購房款是有法律依據的,是基于余某的贈與行為,并且王某跟余某在一起時間長了,是余某對王某的補償,不屬于不當得利。
我方認為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余某無權單獨處分,并且王某與張某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即使余某當時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也是無效的。故王某屬于不當得利行為,應當返還。
最終法院采信了本律師的代理觀點,以不當得利為由判處王某返還購房款。
小編提醒: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控制或管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無管理和支配權,甚至對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家庭共同財產的狀況均不得而知。一方在未經得另一方的同意下,隨意轉移、變賣甚至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非常普遍。
常見的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用夫妻共同財產為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購買不動產或黃金首飾等貴重物品、購買高額保險或理財產品;將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以變賣、贈予的方式轉移過戶給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或把自己名下的股權以低價或無償方式轉讓給第三者。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