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一男子為比自己小27歲的女子買房買車,花費過百萬元。事情敗露后,夫妻兩人共同起訴,要求女子退還全部款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丈夫花費的錢款屬于夫妻間共同財產,屬于妻子的一半被告應該返還,而屬于丈夫的一半,無需返還。最終判令被告向妻子返還50.6萬元。
原告:第三者應全額退還財產
香港人張軍(化名)在中山市企業任廠長,今年已經58歲。妻子陳晶(化名)56歲。2007年,張軍認識了小他27歲的車間女工夏南(化名),兩人關系逐漸密切。2009年,張軍花費24萬余元為夏南買了一輛小車;2010年,張軍首付26萬余元在世紀新城買了一套149平方米的房子,登記在夏南名下,之后又花費三四十萬裝修房子;2012年,張軍再次斥資15.5萬元在世紀新城買了一個車位,也登記在夏南名下。
兩人的關系一直持續到2012年,去年張軍的老婆陳晶發現此事后怒不可遏,直指夏南是第三者。她認為張軍給夏南購置財產的錢財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經過她本人同意張軍無權贈與他人;夏南的所得不合法,應該全額退還。2012年,陳晶、張軍夫妻二人把夏南告上法庭,要求她返還111萬元。
被告:存在競爭關系原告惡意起訴
而在夏南口中,這一切完全是另一回事。夏南稱,張軍是她的上級,張軍為她購買的房屋、車輛款項其實是雙方口頭達成的業務提成,所以這筆錢實質上是她的工作報酬。張軍當時究竟支配的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她也無法判斷。
夏南認為,她和張軍之所以產生矛盾,是由于2012年7月,張軍把他兒子調到自己的部門,企圖接管她的業務,隨后還把她無故開除。夏南稱自己后來跳到同行業工作,與張軍形成業務競爭關系,張軍便惡意起訴,要求她返還財產。
另外夏南指出,張軍根本不能作為原告起訴,即使她侵犯了夫妻財產,也應該由陳晶起訴張軍。
[法院判決]
“工作報酬”無依據夫妻財產要返還
最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夏南辯稱張軍為她購買的財產是業務提成,但是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張軍認可雙方的行為屬于贈與,夏南無法反駁。因此該案屬于贈與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贈與合同是不對等的合同,受贈人無需支付對價即可接受贈與。
經查,張軍購買房屋、車位及小車的款項都是由其個人賬戶支出,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物權法》,夫妻倆各享有共同財產的一半。原告張軍未經陳晶的同意擅自處分陳晶的財產,事后也沒得到陳晶的追認,屬無效的民事行為。被告夏南獲得財產的一半應向原告陳晶予以返還。
法院認為,張軍向夏南的贈與財產是自愿行為。張軍曾提出自己和夏南是不道德的男女朋友關系,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對此法院認為,即使兩人之間是不道德的男女朋友關系,張軍的贈與行為屬不法原因給付(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出于不法原因,如違反公序良俗給付金錢、財物的行為)。但對于不法原因給付,已給付的,不予返還;未給付的,無需履行。故被告夏南無需向原告張軍返還屬于他份額的財產。最終,法院一審認定本案應返還財產的總額為1013875元,被告夏南應向原告陳晶返還5069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