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與丈夫陳某共生育三個子女,陳某去世后(1997年2月13日)未進行遺產分割繼承。孫女士2000年參加房改,購買了一套房產,且房產證登記在孫女士自己名下,在參加房改時孫女士用到了丈夫陳某的工齡,且拿出了與丈夫陳某的共同積蓄用于交購房款。問:孫女士是否有權單獨處分該房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4號《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買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陳某死后,孫女士與三個子女并沒有進行遺產分割,那么,該房產就應為孫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某死后,孫女士與三個子女應為該房產的共同共有人,根據《物權法》第103條之規定,孫女士若處分該房產,應經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孫女士是無權單獨處分該房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