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蔡某2006年7月6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居住在蔡某家婚前建造并裝修的房屋內。2008年,我們居住的地方因舊城改造遭遇拆遷,該房屋拆遷置換了2套80平米的房子。今年4月,我和蔡某協議離婚,我要求分割該安置房,蔡某卻認為該安置房屬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我無權分割。請問,蔡某的說法對嗎?
桐柏 鄭女士
答:蔡某的說法是正確的。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在婚后舊房拆遷時被拆而補償的安置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你和蔡某居住的房屋因拆遷獲得的2套安置房,來源于蔡某婚前個人財產,是對其個人的補償,依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應系夫妻一方的財產,你無權要求分割。
作者單位: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