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住建委審查不嚴,使自己的婚前財產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馬先生將住建委告上法庭,并將自己的妻子追加為案件第三人,要求撤銷目前兩人共同擁有房產的房產證。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馬先生今年48歲,正和妻子鬧離婚的他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告上昌平法院。馬先生訴稱,2009年6月17日,他支付15萬首付,購買了位于昌平區南口鎮的一處房屋。6月底,他和李女士登記結婚。婚后,李女士利用夫妻關系,在辦理房屋的網簽和登記手續時,偽造共有協議,將房屋登記為二人共有且各占50%份額。住建委審查了李女士提交的申請材料,最終頒發了房屋的所有權證。
馬先生認為,住建委沒有慎重審查申請登記人身份,沒有取得他本人同意就將婚前購買的房屋登記為夫妻共有,顯然是錯誤的。“所有的東西都是她簽的,我沒有簽過,委托書也是她偽造的。”馬先生說。
法庭上,李女士回憶,2009年7月30日,她拿著丈夫馬先生寫的委托書,到住建委辦理了房子的相關過戶手續,而且提交的材料里還有一份共有協議,約定房子是雙方共有財產,并有雙方的簽字。
三方各執一詞,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被告說法
住建委 按規定辦理無過錯
住建委在庭上表示,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合法有效的登記,未侵害馬先生的合法權益,應予維持。住建委表示,他們是按照正規手續辦理的,并不存在過錯。
李女士 婚前約定共同財產
法庭上,李女士說,兩人目前正在鬧離婚,才有的這個房產糾紛。結婚前,雙方就說好房屋為共同財產,“現在他是無理取鬧,不想把這50%的房子給我。”李女士說,要是沒有這個50%房產權,我當年也不會跟他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