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斌和阿潔曾是一對恩愛夫妻,開了一家“夫妻公司”,按照公司的股份持有,丈夫阿斌占有80%的股份,妻子阿潔占有20%的股份。然而,去年阿斌和阿潔因為感情破裂走上法庭鬧離婚,阿潔認為,對于這家“夫妻公司”的財產分割,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不應該是根據所占的股份多少進行二八分,而是應該五五分。究竟要如何分割?近日,溧水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判定。
夫妻婚后開“夫妻公司”
南京市溧水區的阿斌、阿潔原是自由戀愛,1998年5月,兩人登記結婚。2001年7月,股東阿斌和江某創立云宇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其中阿斌的認繳出資額為40萬元,江某的認繳出資額為10萬元。江某并未實際出資,只是掛名股東,注冊資金50萬元全部系阿斌、阿潔夫妻二人出資。
2008年5 月20日,阿斌和阿潔作為云宇公司的兩個股東簽訂公司章程,其中章程第十四條約定:股東阿斌的出資額40萬元,出資比例為80%;股東阿潔的出資額10萬元,出資比例為20%。2008年6月4日,工商管理局根據該公司申請,頒發了《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并將云宇公司原股東阿斌和江某,變更為阿斌和阿潔,其中阿斌的認繳出資額為40萬元,阿潔的認繳出資額為10萬元。
至此,云宇公司成了名副其實的“夫妻公司”。
離婚時公司財產怎么分?
不過,2012年9月,雙方因為感情破裂,阿斌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同時對公司財產進行分割處理。阿斌認為,該公司有明確的公司章程,應該按照公司章程雙方二八分。
然而,阿潔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同等權利。“云宇公司成立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公司是夫妻共同財產。公司章程適用范圍僅限于公司法,不能依公司章程改變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規定。法院不能將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份的比例理解為我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分配協議,請求判決為阿斌和我各持有公司50%的股份。”阿潔在法庭上說。
法院經審理認為,阿斌要求離婚,阿潔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阿斌的離婚訴訟請求應予準許。對于阿斌、阿潔爭議的公司股權份額問題,法院認為,云宇公司成立于阿斌、阿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公司的財產確實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判定按公司章程分割財產
“但由于阿斌、阿潔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阿斌的出資比例占80%,阿潔的出資比例占20%,即阿斌享有公司80% 的股權份額,阿潔享有公司20%的股權份額。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將雙方在公司登記中載明的出資比例作為劃分財產所有權份額的依據。因此,阿潔請求分割云宇公司50%的股權份額,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工作人員說,因此法院判決,解除阿斌與阿潔的婚姻關系;云宇公司的股份由阿斌占80%,阿潔占20%。(文中名字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