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曹先生和吳女士在結婚前買了一套小房子,房產登記在曹先生名下。結婚5年后,曹先生夫婦賣掉了舊房,又拿出了多年積蓄錢買了套新房,并把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曹先生認為買新房的錢一大部分是賣掉舊房的錢,所以新房里自己出資的錢較多,不能平均分割;妻子則表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人的名字,房子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夫妻二人應平均分割。
律師解答:這種情況需要分開來看。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小房屋賣掉與部分婚后共同財產購買的大房屋,如其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jù)《物權法》相關規(guī)定,該房屋為夫妻婚后共同財產。
本案中新房也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那么房子就屬于曹先生夫婦二人共同所有,離婚時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平均分割。
但是,如一方將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小房屋賣掉,并支付婚后購買大房的大部分房款,且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根據(jù)《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曹先生購買的小房子在婚后增值部分屬于自然增值,仍屬于曹先生所有,但小房子所產生的收益歸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房屋所有權一方要根據(jù)夫妻雙方婚后在該房產中所占面積及評估價格等實際情況,給付另一方相應的房屋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