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和妻子剛領證不久,妻子家的經濟條件很不錯,所以女方家長要給女兒買套婚房。女方父母稱,房子是買給女兒的,所以產權證上必須只寫女兒的名字,李先生對此并無意見。當去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時,銀行工作人員要求必須配偶雙方都要在共同還款人一款上簽字才可。對此,李先生不同意簽字。他認為產權證上的名字僅妻子一人,房子并沒他的份,而按揭要夫妻兩人共同簽名,則他承擔了風險卻無法享受權利。
律師解答:
目前我國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就上述案例而言,女方父母在婚后為女方購買的房產,又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應視為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即該房產屬女方個人財產。
但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對于婚后按揭還款的款項應作如何認定?其實,案例中的李先生大可不必擔心。法律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房產雖歸女方所有,對于償還的按揭貸款,李先生仍然享有相應的權益,李先生可以視為共同還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