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以孩子名義購買了房產,離婚時一方主張分割,一方則持相反觀點。近日,徐蕊(化名)來到礦山集司法所咨詢:該套房產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
去年,徐蕊和丈夫用兩人的共同財產購買了一套70平米左右的商品房,并用孩子的姓名辦理了房產證?,F在兩人想要離婚,但對于該套商品房的分割問題,兩人出現爭議。
對此,礦山集司法所解釋:該套房產雖是徐蕊和丈夫共同出資,但是購房人和產權人都是孩子,故該房產應視為夫妻二人對孩子的贈與。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接受贈與的財產應屬于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而《民法通則》第十八條也明確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因此,徐蕊和丈夫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由于登記在孩子名下,應屬于孩子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