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染上了吸毒的惡習,每年都要揮霍十幾萬元,張女士很是心疼,就怕家里的財產這么揮霍下去最后所剩無幾。“那么,能不能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今天,山東長城長律師事務所的石增律師值守晨報律師團,他的解答讓張女士放下了心。
張女士告訴記者,她和丈夫于某在2000年2月份結婚,婚后一直非常幸福,2002年5月,女兒出生,一家三口生活得有滋有味。因為她和丈夫做生意,家里小有積蓄,生活上比較富裕。
可是,生活并不是一帆風順。在2012年,丈夫于某沾染上了毒品,慢慢上了癮。在2012年年底,因為吸毒,于某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過,可他根本戒不掉毒癮。
因為吸毒,于某每年都要揮霍十幾萬元;因為吸毒,而且對女兒不管不問。這些都讓張女士心寒,她怕于某繼續沉淪下去,會敗光了家產。“既然管不了他,為了我和女兒的將來,我能不能提前把我和女兒應該得的財產拿在自己手里?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能要求分割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嗎?”張女士問。
記者了解到,張女士和于某結婚后購買了兩套房子,一套登記在于某名下,一套登記在張女士和于某夫妻名下。這兩套房產,能在不離婚的情況下進行分割嗎?
山東長城長律師事務所的石增律師介紹,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張女士能夠提供丈夫于某有揮霍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相應證據(當然公安機關的相應證明也可以作為證據之一),并且在不損害其丈夫于某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共同財產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