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以男方名義買的車該歸誰所有呢?近日,沙河口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田某和李某在2010年11月份登記結婚,2012年10月份,兩個人在沙河口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財產及房屋分割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其中,對于財產分割部分約定為:雙方名下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個人衣物歸個人。
房產等雙方共同財產按照約定歸于女方李某,但兩個人還有一輛小轎車,李某認為,這也是雙方共同財產,應該歸其所有。但田某對此卻不認同,他表示,這輛車是用自己的名字買的,是其個人的生活用品,應該歸其個人所有。無奈,李某將田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將車輛交還。
法院查明,涉案車輛購買時間為2011年4月2日,登記在田某名下,是田某和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雖登記在田某個人名下,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田某和李某離婚協議約定,法院判決,轎車歸李某所有。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