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廣西鐘山縣陳某和陶某結婚多年后,陳某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陶某保管夫妻共同財產但拒絕向陳某提供治療費,致使陳某疾病得不到及時治療而惡化,請問:在婚姻存續期間,陳某可以起訴陶某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由此可見,妻子陳某患有重大疾病,作為保管夫妻共同財產的陶某有義務給陳某支付相關的醫療費用。如果陶某拒絕提供治療費,陳某有權在婚姻存續期間,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單位:廣西鐘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