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與妻子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并且登記在9歲女兒的名下。現在趙先生正在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孩子很可能跟其母親一起生活。趙先生認為,房子雖登記在女兒名下,但是當時是以趙先生夫妻的共同財產購買的,因此該房子應該屬于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如果請求法院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法院會支持嗎?怎么才能處置這套房產?
條例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就是該未成年子女,而該房產應該視為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因此,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內的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離婚,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只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擁有該房產的使用權和管理權。因此趙先生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法院不會支持。
另外,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為其購買房屋,但是父母無權隨意處置未成年人房產。這里所說的“處置”,既包括買賣也包括將未成年人的房產進行抵押貸款等其他形式。如果父母想處置未成年人的房產,除非將獲得的款項用于孩子的出國留學、重大疾病治療等事項,否則父母無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