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聽過一個妻子對丈夫開玩笑地說:“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雖為玩笑,卻充分說明了,夫妻之間的財產,如果沒有約定,很難分清你我。而良慶區7旬老太梁某,卻硬是要與丈夫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讓人意外的是,法院居然也給予了支持,這是咋回事呢。
今年70歲的梁老太和丈夫謝某在良慶區有一套房。2011年,他們的房子被拆,共獲得171萬多元的補償款。錢到手后,一直由丈夫謝某掌管,梁老太雖然身患癌癥,卻不能動用這筆巨款。后來,梁老太發現存折里的45萬元不翼而飛。2013年底,梁老太將老伴謝某告上良慶區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將謝某名下的一張105萬元的存折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予以凍結。
對梁老太的要求,謝某堅決不同意,他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宜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且,這筆補償款是他和幾兄妹的共同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在調查后認定,該筆補償款為謝某夫婦的共同財產。梁老太對該筆款項的動向沒有知情權和掌控權,謝某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并拒絕向患有癌癥的妻子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行為。未有證據證明梁老太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梁老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定,171萬多元補償款中,除用于家庭開支等外,還剩125萬元,雙方平分,梁老太應獲得62.5萬多元。
點評:在不以離婚為前提的情況下,能否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保護被侵害方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另一方對財產的支配權,甚至以各種手段,侵害另一方共同財產權,使另一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或者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且多以女性為受侵害方。而由于種種原因,另一方不愿意離婚,僅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訴至法院,針對該類案件的受理及裁判,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并不明確。現在,只要符合該法規定的法定條件,夫妻不離婚,一樣可以對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在經濟快速發展的當下,對維護女性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
相關法律條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