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結婚前有一套價值不高的單身公寓,婚后他利用這套房子為“原始積累”頻繁進行房屋買賣,每進行一次交易房屋價值就更高。在房價一路上漲的大好形勢下,幾年之內,男子將價值28萬的房子炒成了155萬的大三房。然而,在離婚時,這樣的財富累積卻變成雙方對簿公堂的導火索。婚前的個人房屋炒到翻了幾倍,離婚時究竟算誰的?
男子婚后頻繁換房28萬炒成155萬
高海和姍姍(均為化名)因為工作結緣,婚后一直過著二人世界的生活,并沒有要孩子的打算。高海因此將工作之余的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理財上來。
高海有個表弟在做地產中介,他受表弟的影響并從表弟那得到一些房源信息在婚后炒過幾次房。由于收入有限沒有太多資金同時投入多套房產,他就只得在一套房上買進賣出地炒房。
高海投資的第一套房是婚前一次性付款28萬元購買的一套單身公寓。剛結婚時這套單身公寓價格就漲到40多萬元,而且當時高海也想換套大房,他將這套單身公寓賣了43萬,然后用41萬元一次性付款買了一套兩居室二手房。
住了兩年以后,市面上房價不斷上漲,當這套房子價格漲到70多萬的時候,他在表弟的建議下以75萬價格賣了這套兩居室,用賣房的70萬元買了一套三居室預售房。一年后交房時同戶型的現房價格已漲到90多萬,住了兩年多以后,這個地段的房價飛漲,高海從樓下的中介櫥窗上貼的信息中獲知同戶型的空置毛坯二手房漲到140多萬了,比買下來的時候翻了一倍。高海心又開始癢癢了,這套房他裝修就花了10多萬,帶裝修的二手房拎包即住比較好出手。表弟提供了一個使用時間很短的二手房房源,經過考察高海很滿意,有了幾次炒房經驗后,高海很看好這套二手房的升值潛力,他毅然將現在的房子賣得160萬元,用155萬買下了這套二手房。
高海這些年炒房,買進賣出再買進再賣出倒騰了很多次,婚前單身公寓28萬買進婚后43萬賣出;第二套房41萬買進75萬賣出;第三套房70萬買進160萬賣出;最后用155萬買下現在的第四套房。
婚前個人房產價值翻倍 離婚時算誰的?
而這些炒房的家事,高海的妻子姍姍從不過問,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也從不提供任何參考意見。
房子價格越長越高,高海的婚姻生活卻并沒有樓市這么堅挺。在他買下第四套房子后不久,二人的婚姻亮起了紅燈。提出離婚后,高海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協議中提到現在登記在他名下的這套155萬登記價的房產是他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姍姍的父母知道以后,阻攔女兒到民政局簽訂這份離婚協議。他們認為,高海娶了女兒以后財富不斷增加,離婚時女兒卻一分錢沒分到,非常不公平。高海雖在婚前購買了一套單身公寓,但價值不足以購買現在的住房。婚后,高海對房屋進行多次交易后,所獲得的巨大收益才使他能夠購買現在較大的房屋,所以,婚后購買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雙方平均分割該套房屋。
由于無法協商解決,姍姍一紙訴狀將高海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婚內這套夫妻共同房產。
法院裁判:仍屬個人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資收益,應當仍屬于個人財產。高海和姍姍現居住的房屋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購買的資金主要來源于高海婚前購買房屋所得價款和房屋買賣交易的收益所得,且房屋交易所得錢款屬于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認定,涉訴房屋是高海婚前財產的不同表現形態,并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屬,應當認定為高海個人財產。據此,法院判決涉訴房屋歸高海所有。
律師說法:個人財產增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法院的判決,房產律師卻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顏宇丹律師認為,高海婚前名下的單身公寓系其婚前個人財產,該房產之上的自然增值也依附于該房產屬其所有,也即婚后如將該房產出售所得價款42萬元歸屬高海應無多大爭議。但是男方將一再的賣房所得視為“原始股”的股息或紅利,其第三次賣房所得160萬仍認為均系其個人財產,則其另一半也即女方勢必要提出權利要求認為其也應享有一定的財產權益,正如那句耳熟能詳的“軍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單獨或與其女方共同經營(一系列的房屋買賣行為)所得,另一方應享有因經營行為所取得的收益,否則夫妻之間難免會因此產生隔閡和利益沖突,也不符合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方面的規定。
顏律師認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自然增值歸個人所有,如果屬于主動增值,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通貨膨脹或者其它不是因當事人的主觀努力而是因市場價值的變化產生的增值屬于被動增值,沒有所有權的配偶對增值部分無權要求分割。當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由于一方或雙方所支付的時間、金錢、智力、勞務而增值的,應屬于主動增值,離婚時應當將增值部分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如果用婚前個人財產的資金婚后投入購買房屋,則在離婚時應將個人財產(本案中第一次賣房所得42萬元)先剝離出來歸這一方所有,其它部分再按離婚時的房屋市場價值予以分割,而不是以這部分個人財產占房產總投入的比例作為這一方的投資進行分割。雖然離婚時該房屋已付款項中包含了個人財產部分,但這部分資金產生的市場增值部分屬于因夫妻婚后一方或雙方的主觀努力產生的被動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顏律師補充,對于法律的適用,不同的人又不一樣的理解。類似的案例在全國也出現過結果截然不同的判例。如果要避免爭論的出現,最好是在婚前簽訂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財產的歸屬問題。
法律鏈接:《婚姻法解釋》相關條文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雙方的協作勞動、努力或管理等并無關聯。夫妻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由于出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市場行為作用的結果,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