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近日,彭水法院適用該原則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董某與謝某已結婚二十余年。2014年8月,二人的夫妻之路走到了盡頭,人民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董某隱瞞了其有住房公積金六萬余元的事實。2014年9月,該筆夫妻共同財產被謝某發現,謝某遂找到董某,要求分割該筆財產,但董某卻置若罔聞。一氣之下,謝某一紙訴狀將董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該筆住房公積金。
法官在查清事實后,對董某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進行了說理釋法,告訴董某該筆住房公積金謝某也應享有一半的份額,并告知了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耐心勸導下,董某意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錯誤,并主動要求多分一些給謝某。面對董某的誠摯歉意,謝某消去了一腔怒火,諒解了董某隱瞞財產的行為,并大方表示愿意平均分割。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該案達成調解協議,該筆住房公積金由二人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