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放棄對母親房產繼承權,將房屋過戶到父親名下,待我們離婚后,陳某繼承父親遺產,獲得了該房屋,這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近日隋某起訴前夫陳某,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但記者今天了解到,其訴求被海淀法院判決駁回。
陳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陳母2008年去世后遺產未分割,2012年陳某放棄繼承母親遺產,由陳父繼承該房屋。陳某于2013年起訴隋某要求離婚,2014年4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陳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一份公證遺囑,將該房屋留給陳某。雙方離婚后的同日,陳某辦理繼承公證,將該房屋過戶到自己的名下。隋某遂認為陳某惡意轉移了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該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財產,故也不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此,對隋某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陳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權益?對于此案的這兩個爭議焦點,法官認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也就是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可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系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系陳某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影響原夫妻關系另一方履行對其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權益。故此,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未單方面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僅是處分了其作為法定繼承人個人享有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