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騰訊大閩網進行了一項有26028人參與的網絡調查,結果顯示有72.5%的人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財產時,由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不知情,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同時,在該項調查中,有98.26%的人支持配偶對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享有知情權,僅有0.95%的人不認同,剩余 0.79%的人持其他觀點。
“近年來,無論是全國范圍還是福建省,離婚率都有所上升。顯然,確立并保障夫妻共同財產的知情權不僅是維護不掌控財產一方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民心所向。”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常委兼聯絡部部長李藹君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就針對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的問題向全國政協提交了提案。
據了解,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民革中央向全國政協提交了大概十個提案,內容主要以養老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障等民生問題為主。
李藹君在提案中提到,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夫妻共同財產的結構由單一趨向多元,不僅有現金,銀行存款,還有股票、公司股權、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一旦離婚,財產爭議的標的可能達到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個億。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掌控權并不平等,掌握財產的一方往往處于有利的地位,而不掌握財產的一方由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不知情,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財產中往往吃虧。
而在實際調研中,課題組的成員了解到,現有的財產查詢方式主要包括房產查詢、存款查詢、公司股權等企業投資權益查詢和股票查詢等。而現有財產登記的職能部門及其規定,對于配偶查詢另一方財產均予以拒絕,夫妻一方無法充分了解到對方的財產實際情況。
因此,李藹君在提案中針對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問題提出六條建議,首先就是建議通過立法明確夫妻對共同財產知情權。她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視為公民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在立法上應當明確規定公民有權查詢自己個人名下的財產和配偶名下財產。
第二,財產登記職能部門不應當以部門規定的方式限制財產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明確賦予了律師調查的權利,因此,財產登記的職能部門應當廢止部門與法律抵觸的規定,嚴格執行《律師法》的規定,保障律師的調查權。
第三,由婚姻登記機關建立公民婚姻狀況信息系統并與相關職能部門共享。在調研過程中,財產登記職能部門認為夫妻不能查詢對方財產狀況的重要理由是無法確認夫妻身份,即使持有結婚證,也可能存在仿造或結婚后又離婚的情況。事實上,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建立公民婚姻狀況信息系統在技術上不存在任何問題,也可以解決財產登記部門的顧慮。
第四,建立夫妻財產約定向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制度。如此,財產登記職能部門即可通過婚姻信息系統的共享信息查明夫妻之間是否存在約定財產的情形,并確認是否準予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
第五,推行夫妻共同財產聯名登記制度。夫妻共同財產聯名登記權是指未在不動產產權登記簿上記載為權利人的夫妻一方享有的權利,當登記簿上登記為產權人的婚姻當事人一方以轉讓、贈與、抵押等方式處分夫妻共有的不動產時,必須經未登記為產權人的另一方書面同意。李藹君認為,夫妻共同財產聯名登記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婚姻一方當事人擅自變賣、贈送、抵押其名下不動產的行為,保護其配偶的財產性利益。
第六,確立夫妻重大共同債務須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并將個人負債或共同負債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的制度。這樣就能夠促使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更加慎重,并促使債權上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對債務進行確認,以防止離婚訴訟中存在的虛假債務現象,維護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