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間的財產,一般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做了婚前個人財產公證的,那么,如果在婚姻關系期間,丈夫將財產贈送給了情人,妻子能否要回這部分財產呢?下面滬律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事件回顧:
2014年3月,原告張女士無意間發現其丈夫王先生與被告阿麗(化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后通過調取丈夫的銀行流水得知:從2012年4月開始到2014年7月止,丈夫王先生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支付的方式贈送給了阿麗共計40余萬元。
張女士認為,丈夫贈送給阿麗的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在張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贈與行為。
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被告阿麗返還原告張女士20萬元,張女士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知識分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上述案件中王先生贈送財產給阿麗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其行為侵害了妻子一方對財產的支配權,因此該贈與行為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