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夫妻共同股權的特性,按照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原則依法判決。接下來下面為您詳細介紹夫妻共同股權分割方法之股票的分割。
(一)就自由流通股而言,夫妻雙方可協議將股票歸一方所有而給予另一方相當于股票價值一半的補償或者雙方折半共享或者雙方都不想持股時分割拋售后的價金。
(二)就限制流通股而言,要具體分析各種限制情形,分門別類地予以分割。
第一,法定期限內股的分割。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5條第3款,《證券法》第39條第2款、第41條、第42條,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第40條,以及1998年8月24日中國證監會上市部《關于加強上市公司主要股東變更審查工作的通知》第3條等的規定,法定期限內股在法定期限內禁止轉讓。故夫妻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分割這種股票時,只能采取維持原狀的分割方法,對沒有持股或持股少于另一方的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不清潔股的分割。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78條第2款的規定,不清潔股票因設定質權而禁止轉讓。此部分股票也只能維持原狀,并給予沒有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應的折價補償。
第三,特殊主體股的分割。
特殊主體股因主體特殊而禁止轉讓,對于該部分股票也只能有原持股人持股,并給予未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應的補償。此外,對于某些依法不能持股的主體,如依《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條的規定而不能擁有股票的夫妻一方,只能由持股方給予相應的價金補償。
第四,記名股的分割。
依據《公司法》第36條的規定,記名股依夫妻協議或法院判決歸另一方所有的,應當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夫妻折半共享的,分割出去股份的夫妻一方也應進行股份變更登記。
第五,內部職工股的分割。
內部職工股因與內部職工人身聯系密切,只能在公司內部進行轉讓,其具體分割可參照前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份分割方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