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丈夫意外去世,我與婆婆分割遺產時,對我們的房子爭執不下,買房款中有1萬元是她出的,但是是在我們登記之后,應該視作贈與吧?我如今無處居住,想要房子,補償她25%的房款,她不愿意,法院判決的話,誰的勝訴可能大些?
滬律網李雄飛律師回復:
首先應明確房子的共有人包不包括你婆婆,如果僅僅是當初出資1萬元,而產權登記又沒有她的名,應該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其中房產的一半屬于你,另一半按照遺產繼承。
知識關聯: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