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和老婆領證一年多。我有一個小店面,婚前就用老婆的名字注冊了一個個體營業執照,但是幾年來店面一直是有我經營和管理,老婆從不曾插手。現在離婚,要怎么處理?店面我自己要,因為以后靠這個賺錢生活的。
滬律網湖北王建峰律師回復:
個體工商戶以及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經營的店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均分!你取得店面的應給以對方經濟補償。對方也主張經營的應進行競價,協商不成由法院依法判決!
知識關聯: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