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無奈之下,將丈夫和女兒告上了法庭。朱女士一手將女兒撫養成人,本來和女兒的關系應該是很好的。但是,丈夫和女兒的種種舉動,卻讓朱女士很寒心。
A處房屋是朱女士和丈夫結婚后用積蓄購買的商品房,由朱女士一直主內,所有對外事務都是由丈夫處理的,當然購房的事也全部都是由丈夫操辦的。當丈夫拿回登記在他一人名下的房產證時,朱女士說了一下為什么不寫她的名字,丈夫回答道寫誰的都一樣,寫了他的名字,朱女士還是有份的,如果寫朱女士的名字,就要朱女士本人去簽字。見丈夫這樣說,朱女士也就不再有意見了。
最初朱女士和丈夫的感情還不錯,但自從丈夫在外面做生意,賺了些錢后,對這個家,包括朱女士的關心就少了,經常以工作為由不回家,別人還告訴朱女士,看到她丈夫和別的女人在一起。面對這一切,朱女士為女兒和家選擇了忍讓。雖然丈夫和朱女士的感情有了裂痕,但丈夫和女兒的感情卻一直很好。女兒因為結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在一起就比吃比穿,特別喜歡買名牌。為此,朱女士沒少教育女兒,可丈夫卻很直接給女兒買名牌,說女孩子要富養,經常給女兒錢。前段時間,朱女士又因為買名牌包的事,和女兒吵了起來,女兒最后的一句話讓朱女士嚇了一跳,女兒說你就不要管我了,你要是再管我、罵我,我就把你趕出這個房子。之后,在朋友的指點下,朱女士查詢了所住房屋的產權信息,結果是丈夫在幾個月前,將A處房屋以買賣的形式過戶到了女兒名下。于是,朱女士將丈夫和女兒列為被告,要求法院判決丈夫和女兒就A處房屋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將該房屋產權恢復登記在丈夫名下。
庭審中,丈夫和女兒均承認,女兒并沒支付過房款,名為買賣,實為贈與,同時丈夫還拿出曾和朱女士一起簽訂過的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離婚后A處房屋夫妻兩人都放棄產權,歸女兒所有。但直至起訴,朱女士也沒有和丈夫離婚。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依據《婚姻法》規定,本案中的A處房屋是朱女士與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所購買的,雖登記在丈夫一人名下,也無法否認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因此無法排除朱女士在該房屋中的權利。
而朱女士的丈夫與女兒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將該房屋過戶至女兒名下,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處理決定,丈夫應與朱女士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而事實上,丈夫并沒有征得朱女士的同意,而是瞞著朱女士,將該房屋過戶至女兒名下,丈夫的行為已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女兒在無實際出資的情況下,通過買賣合同形式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從社會一般觀念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看,女兒不屬于善意第三人,不能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對于丈夫提供的離婚協議書,由于至今朱女士與丈夫也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仍為夫妻,財產也未進行分割,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均未得到實際履行,故該房屋仍屬于兩夫妻的共同財產,法院不能以此離婚協議書來認定朱女士放棄A處房屋的產權。
綜上所述,朱女士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支持了朱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