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劉某問:2004年我與丈夫結婚,婚后沒有在丈夫所在的村取得承包地。2012年我娘家所在村的承包地被占用,每畝地給了8萬元的征地補償款。娘家把屬于我自己的1.2畝地的補償款9.6萬元給了我。我以自己的名義存入了銀行。2014年我與丈夫到法院離婚,丈夫要求分割我的9.6萬元補償款。縣法院認為,補償款屬于我個人的專有財產,與丈夫無關,沒有支持丈夫的要求。現在我丈夫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9.6萬元補償款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決分給我丈夫3萬元。我認為,二審法院裁判有誤,準備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請問: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河北楊律師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單從此法條來看,似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征地補償款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我們認為,征地補償款是對失地農民今后生活的保障。在夫妻一方婚前承包地被征收的情況下,征地補償款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理由如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的國家政策。承包地在承包期內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一旦土地被征收,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就永久地失去了承包地。因此,目前的法律規定對失地農民按被征收土地畝數一次性補償的政策。這筆補償費就是失地農民今后的生活費。
本案中,離婚后,你丈夫的承包地依然在他名下,而你卻永久地失去了承包地。如果認為丈夫能夠參與分配你的征地補償款,從公平角度講,那你也就能夠分割屬于丈夫的承包地了。但你丈夫的承包地是其在婚前就已取得,很顯然你是不能要求分配的。同理,你的承包地也是在婚前取得,你丈夫也無權要求分配。因此我們認為,雖然征地發生在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你婚前承包地被征收所取得的補償款應屬于你個人的財產。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們的解答只是就你來信內容進行的法律分析,只是個人的法律見解,并不能夠說明二審法院的判決就一定是錯誤的。如果你對二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依法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