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期間一般不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的重大理由主要包括一方有隱藏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以及一方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費用的。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與物權法上的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是一致的。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規定分割財產的情形就是屬于物權法上的重大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了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共有財產的兩種情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這一條款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為的實施者必須處于惡意,試圖獨自侵占共同財產,如果處于過失實施了上述行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財產。
(2)一方實施了上述行為必須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比如說,甲乙雙方系夫妻關系,甲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甲乙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為甲從事經營獲得的收入。后因甲經營不善欠下巨額債務。于是甲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第三人名下,甲與第三人私下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該財產系甲個人的財產。這個案例中,乙方不得要求分割財產,因為雖然從表面上看,甲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轉移,但是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并非為了侵占共同財產。同時,因為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乙方也必須承擔清償責任,甲的轉移財產行為實際上也是幫助乙方逃避債務,所以乙的權利實質上并沒有受到損害,因此不能要求分割財產。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這一條款我們要解讀的以下三點:
(1)法定扶養義務人的范圍
法定扶養人的范圍不能局限于父母、子女之間,而應當包含婚姻法規定中所有的撫養義務關系,包括長輩對晚輩、夫妻之間、同輩之間的撫養義務。婚姻法中的以下條款為法定撫養義務的內容:
①、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②、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③、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置之子女能對生活為止。”
④、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⑤、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⑥、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
(2)重大疾病的種類
關于重大疾病,法律法規沒有對該內容進行規定。根據一般醫學上的認定,重大疾病主要為兩類:
①、為需要長時間治療,相關費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相關醫療費的范圍相關醫療費主要指的是為治療疾病所必須的合理的費用,但不包括營養費、陪護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