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東興區南華小區的李女士與丈夫劉剛于2004年結婚,結婚后李女士與丈夫劉剛一直感情不和,李女士提出與丈夫劉剛離婚,但劉剛一直不同意。于是李女士便搬出去獨立一人生活,這樣一直分居已經6年了。今年李女士想到人民法院起訴與劉剛離婚,但是雙方就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分割發生糾紛故訴諸于法院。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李女士與劉剛只是分居并未離婚,因此李女士與劉剛在分居期間取得的工資等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當財產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時,該財產才屬于夫妻一方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