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需要在男方有房子的前提下才進行結婚登記。然而,房子的取得也有不同形式,那么,如果是一方婚前按揭得到的房子,離婚后是否按共同財產劃分?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案例】
2000年小李為結婚需要,首付10萬元人民幣、從銀行按揭貸款15萬元人民幣,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辦理了產權證。其后小李與小劉結婚。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到2004年底,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鬧離婚,此時該房產的價值已達50萬元。雙方在談及房屋的問題時,小劉認為,以目前的房產價值除去小李的首付款后所剩余的40萬元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要求分取一半,即20萬元。而小李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購買的,應當屬于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后雙方將此糾紛訴之法院。經法院審理后,判決該房產為小李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而對于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15萬元銀行貸款,小李應償還小劉其中的一半及其相應的利息。
【律師分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該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小李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夫妻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如屬于個人財產則仍歸個人所有。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本案中,小李婚前以按揭方式購買了房產并取得了產權證,因此,從法律上說,該房產應當屬于小李的婚前個人財產,當然,銀行的貸款也屬于小李的婚前個人債務。
本案的特殊性又在于婚后由兩人共同償還了購房的銀行貸款,而且在婚姻存續期間該房產增值了,但這并不影響房產的歸屬。因為當初小李是向開發商購房,在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小李,并辦理了房產證后,房屋買賣已經完成。至于在銀行貸款只是借款關系,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向銀行還貸只是屬于償還債務的行為,并不影響房屋所有權系小李婚前取得的性質。同理,該房產的增值是小李個人財產的增值,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由于該房產是小李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就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至于婚后所償還貸款的行為,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小李的個人債務,因此,小劉應當獲得還款數額的一半及其利息。另外,從情理和公平的角度出發,小李還可以對小劉進行適當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