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婚前財產公證,婚前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結婚就自動變為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存款仍屬于一方所有,即使離婚,也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為了避免麻煩,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財產約定的方式確定或者協商確定財產的所有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可以通過書面財產約定的方式改變或者確定財產原本為個人或者共同所有的屬性。尤其是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財產歸屬的,更有必要通過財產約定的方式確權。
2、婚前存款婚后有變動是否仍為個人財產?
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為是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