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人壽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被保險人在合同規定的年限內死亡,或者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仍然生存,由保險人按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合同。
指定的人死了,保險公司就賠錢的合同。有權指定的人是投保人,保險公司給誰錢,誰就是受益人。保險公司是保險人,預期死亡的人是被保險人。
2、人壽保險合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下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投保人購買人壽保險合同是一種投資行為,投保人是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來購買保險的,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兩全人壽保險是對特定人的壽命進行投保,到了一定年齡給付生存保險金或死亡保險金的險種,具有養老性質。人壽保險合同較其他消費性險種,具有較大的現金價值,帶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購買的人壽保險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保單現金價值來確定保險價值,進行平均分割。
人壽保險合同是一種期待性合同,期待價值是以被保險人到一定年齡是否存活或死亡而給付相應保險金,是一種期待性收益(期待利益,又稱交易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各種利益和好處。),具有不確定性。購買人壽保險合同是一種投資行為,所繳納的保費已經不能再回復到投保前,即使退保也只能退回現金價值。繳納的保費是作為投資成本,而保單現金價值體現保險合同目前的價值。根據《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分割的是目前現存財產,不是分割購買時財產的價值,也不是分割財產將來的期待價值,因此,以保單現金價值來確定保險價值是比較合理的。至于如何分割人壽保險合同價值,因為人壽保險合同具有期待性、養老儲蓄性和人身附屬性等性質,不能簡單地以解除保險合同退保來分割保險現金價值。購買合同一方向請求分割一方支付保險合同現金價值的1/2以現金支付方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種分割方式能實現保險合同目的,也不會因解除保險合同退保造成較大損失。如果投保方拒絕向另一方支付現金價值的1/2現金,那么可以考慮解除合同退保,退保所得的現金價值由夫妻雙方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