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況: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所得的財產或贈與,第二種情況中第三條除外;
(五)其他情況歸共有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所有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種情況: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會被視為夫妻單方的財產:
(一)單方的婚前財產;
(二)其中一方因為身體受到損傷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補貼費相關費用;
(三)贈與合同中或遺囑確定只歸夫或妻單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種情況:夫妻約定的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參照以上兩種情況的相關規定。其次,夫妻對婚姻的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總結,婚前房產婚后賣掉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才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釋。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單方的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所以說結婚前單方的房產,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按照法律規定不應當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夫妻可以按照婚前的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假如約定的是雙方共 同所有的,即無論是否賣掉,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妻或夫單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所了解的該約定的,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