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工資和獎金?獎金包含在工資之中嗎?
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1)生產獎;
(2)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
(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
因此,工資、獎金、津貼收入等屬工資的范疇。
2、工資和各種獎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工資、獎金之外的勞動報酬,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排除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所有工資性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基本工資、補貼、福利、獎金、兼職勞動報酬等等,也稱之為“月總收入”或“年總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