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即夫妻雙方對于其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共有權,不受雙方收入狀況、對家庭貢獻的影響,雙方均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首先,應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據未成年子女的需求要給予必要的照顧。其次,應照顧女方的權益。考慮到相當一部分女性的經濟能力相對較弱,在日常家務中的付出很難物化為財產收益,故在分割財產時,有必要照顧她們的權益,使其離婚后的基本生活更有保障。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對于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可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以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但這種照顧不是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于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這里的過錯并不限于重婚、駢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重大過錯行為,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以外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婚姻關系的過錯行為。
4、有利于生產、生活需要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從充分發揮共同財產的效用和不損害財產的經濟價值出發。對生活必需品,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生產資料,應分給有生產、經營的條件和能力或正在生產、經營的一方;對一方從事職業或正當愛好所必需的物品,應分給需要的一方。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中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作為離婚原雙方當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同時在協議離婚分割財產時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逃避共同債務;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逃避應承擔的贍養、撫養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