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于某系有婦之夫,從2007年起,于某和婚外異性張某同居生活,張某知道于某已婚仍和其保持同居關系。2010年,張某要求于某為自己購房,于某背著妻子分4次從家庭存款中取出38萬元給張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以張某名義辦理了產權登記。2014年2月,兩人因矛盾關系徹底破裂,于某要求張某退回房屋,張某堅決不退。2014年5月,于某與妻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張某退回該房屋。本案中于某用夫妻共同財產為“二奶”購房是否有效?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贈與行為無效,房屋應歸于某和其妻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贈與行為無效,但房屋已進行產權登記,我國物權取得采取登記方式,房屋屬于張某,張某應返還購房款。
第三種意見認為:于的贈與行為有效。于某和張某關于贈與的意思表示一致,且贈與物已經交付并登記,贈與有效。于某處分了妻子的財產,應由于某用自己個人財產返還19萬元給妻子。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贈與人與受贈人系惡意串通侵害他人權益
從于某贈與張某的財產性質看,是于某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鄰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于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買房贈給他人,侵犯了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和財產權。張某明知于某有合法配偶,仍和其保持婚外同居關系,對于于某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自己也是明知,且系無償取得,于某與張某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于某妻子的財產所有權,侵犯了妻子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贈與行為無效。
二、本案中的房屋應當返還給原權利人
本案中雖然于某和張某關于贈與的意思表示一致,且贈與物已經交付并登記在張某名下,但根據《合同法》第52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本案中贈與合同雖然成立且已經履行完畢,但屬于法定的無效情形,該合同自始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故張某應返還商品房。
三、本案贈與合同違背公序良俗
于某給張某購買房屋是為婚外同居關系提供物質條件,違背公序良俗和一夫一妻制,不應當受法律保護。本案房屋已登記在張某名下,法院應判決房屋屬于于某與其妻所有,權利人可以根據判決書進行變更登記,張某有協助的義務,以保護合法權利人的權益。
(原文標題:用夫妻共同財產為“二奶”購房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