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看賬號登記在誰名下。
法院在處理銀行存款時,范圍一般僅限于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于登記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不予處理。
2、看存款的時間。
司法實踐中,認定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根據存款存入時間來判斷。一般在結婚登記前存入的為個人財產,而結婚登記之后存入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看資金的來源。
以下財產若有證據證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銀行賬戶中,仍應排除夫妻共同財產:(1)因工作需要,暫時存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資金;(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轉賬或代為理財時暫時存入賬戶中的資金;(3)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出讓所得資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資金流水交易明細。
法官在處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時。一般以余額為準,對你請求法院調查對方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查余額,除非明確申請法院調取對方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如果從明細中可以清楚地證明對方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僅僅拘泥于賬戶余額。
律師提醒
如果錢存在了你們未成年的子女名下,在實踐中關于該財產的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你們雙方同意該筆存款作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由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該存款進行監管;二是你們雙方都同意并要求法院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關于孩子名下的存款一般容易發生不能控制的情形,如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可能會將該筆存款取出使用或轉移,當你發現他將孩子的所有身份證原件(特別是戶口本、身份證、護照等)和銀行存折或存單私自隱藏時,你應當需警惕,他有私自轉移孩子名下存款的客觀條件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