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
婚后父母出資也未必是共同財產!
房產基本是財產分配的大頭。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當然是歸屬于個人的。但一般情況下,現在很多年輕人買房,是由父母出資一起幫忙買的,這種情況該如何分配呢?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條例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后,則根據條例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二、承租權、轉租權
——算是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因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三、住房公積金
——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部分來源:中房網綜合整理)
相關提問:
1、我和丈夫婚后共同貸款買了套房子,房本名寫的他的,單獨所有。 孩子十六歲了,離婚時怎么可以把車、房子過戶給孩子一個人? 房子應該屬于共同財產吧? 怎么才能讓他凈身岀戶?他逼我主動提離婚!這有什么區別?明明錯在他,孩子一直我在照顧。
可以辦理贈與公證,然后辦理過戶。孩子可以接受贈與。一方有過錯也是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可能凈身出戶。
2、請問買婚房時首付女方父母出了一半,貸款夫妻共同還貸。后來夫妻決定把婚房賣了,女方父母考慮小外孫的將來的情況下花錢買下,夫妻與女方父母簽訂買賣合同,但因為是特殊關系和學區房的原因,房屋未過戶給女方父母,若離婚的話這房屬于女方父母還是夫妻財產?
如果有證據證明,父母確實出錢買房,離婚房產可以是父母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我們結婚六年,房子是他父母的,孩子已經六歲了,請問離婚我能分到房子嗎?
如果房子是父母的,就不屬于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你分割不了。
4、請問婚后買的車位產權名字寫的女方及其母親,離婚時車位是否歸女方所有?
不一定,女方的部分男方也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何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①約定優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②無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1、 協議分割優先。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具有優先效力(包括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及離婚財產協議等涉及財產分割內容),可以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依據。
2、 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①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公平原則,兼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等原則。
②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析:僅限于上述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就存在上述情形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如果一方存在出軌、婚外情等,但未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一般不能據此要求損害賠償。
③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存在上述情形時具體的分割比例問題,由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