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前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復婚后再離婚,財產怎么分?
張某與李某婚后不滿兩年,因感情不和離婚,起訴至法院,經調解,雙方同意離婚,婚后8萬元存款全歸李某所有。離婚后,張某與李某仍在張某婚前買的—套房屋分室而居。三個月后兩人又復婚,復婚后僅兩個月,張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8萬元存款,因為這筆存款發生爭議,兩人又一次起訴到法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離婚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且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離婚所破壞的婚姻關系和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層面上的延續性,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實際上復婚就是第二次結婚,這個道理本來很簡單,只是因為當事人沒變,所以讓人把本不該混為一談的兩組婚姻攪和到一塊去了。
上述案例中,8萬元存款原本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把自己本應分得的4萬元存款讓給了李某,并由法院在離婚中明確這筆存款全部歸李某所有。后來,雖然兩人又復婚了,但從法律上看,這筆存款的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成為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了。由于張某在與李某復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將這筆存款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復婚后再離婚,張某無權再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