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這些財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1、公積金
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先計算出兩人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2、保險
保險財產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比如,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相當不公平,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再比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這是較有爭議的一點。有案例,某男因患病獲得了公司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3、房產
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當然是歸屬個人,如果是由父母出資一起幫忙買的,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是父母出全資未登記的,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條例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后,則根據規定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二是父母出全資已登記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是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方名下或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不動產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4、承租轉租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因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以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5、夫妻公司
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獎牌獎金
法律規定,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榮譽象征,具有特定人身物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財產。
7、知識產權與收益
判定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不是知識產權本身取得時間為判斷標準,離婚以現在財產進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有形財產后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
8、軍人復員費等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9、彩禮禮金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戀愛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含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橐龇鞔_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0、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需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
簡而言之,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法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免去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且除外情形只有兩種,從司法實踐中來看,這兩種情形都是極難證明的,法律的此種推定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將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認定為了夫妻共同債務。
結婚,如何防止婚前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呢?
首先,我們要明確哪些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雖然《婚姻法》將個人財產規定的很明確,也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在實踐中往往很容易出現夫妻一方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從而導致難以區分,使得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被當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防止出現這種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將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混同,注意保留證據
?。?)婚前財產婚后處置所得如何保障不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有兩個判斷的時間點:一個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一個是財產取得的時間。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后財產的取得完全系個人財產轉化而來。
例如:你在婚前有一套價值200萬的住房,婚后你將這套房屋出賣,這時你就需要保存《房屋買賣合同》和轉賬憑證,同時注意新開一個賬戶存放這200萬,不要與婚后所得的存款儲存在一起。因為錢是種類物,如果你將錢都存在一起,就很難證明該存款中的200萬元系出賣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婚前所得與婚后所得混同,則法官很有可能認為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婚前財產,不要讓對方把你婚前個人財產賣掉,然后購買其他財產。把你的財產賣掉后,個人財產變成貨幣,從法律上來說,雖然這時候的貨幣仍然是個人財產。但這時候,就多了一個舉證責任,即你必須舉證證明該貨幣系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如果證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購買資產時如何保障個人財產之性質?
變賣婚前財產之后,錢一般可能用于:一是消費;二是購買其他資產。若需要購買其他資產,這時候要注意,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因為新資產取得的時間是婚后,如果不是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就可能導致新購買的資產變成是夫妻共同財產,更糟糕的是,新購買資產系雙方合資購買:合資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數額不限,即使一方出資100萬元,對另一方只出資1塊錢,也算是共同購買。對共同購買的財產,雙方可以約定財產份額,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視為共同共有,將來分割的時候每人一半。所以,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例如:婚后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出售所得價款用于購買新房,不足部分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支付,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夫妻雙方的,則此時即便在出資比例上大部分為個人財產所付,但因雙方已經進行不動產登記,確認兩人為共同共有,則在分割時亦為平均分割,而非對個人財產支付部分確認為個人所有份額。
2、不要讓對方管理你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則為共同所有,只有自然增值與孳息方為個人財產。還有以下規定: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則租金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